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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亦可能承当弥补赔偿职责

青海收账公司解答公司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亦可能承当弥补赔偿职责

 债权人在诉讼时,除能够要求公司现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外,能否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

 人民法院在扬州今天种业有限公司、戴天梅等危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中清晰“在出资期限没有届满前,原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景象一般不构成公司法上的出资瑕疵,公司法也没有禁止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的转让行为。但是,任何股东均应依法善意行使其股东权利和职责。”“ 如果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交纳出资的原股东明知存在侵权之债,为躲避债款而恶意转让其未届出资的股权,添加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实缴到位的危险,明显危害债权人利益,该恶意进行转让行为属于股东乱用其出资期限利益躲避债款的行为,关于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见,在债权形成于转让股权之前,且原股东转让股权具有躲避债款的恶意并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景象下,原股东在认缴而未实缴的范围内是需对债权人承当弥补清偿职责的。

 新修订的《公司法》不再有前述限制,直接在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只需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实缴股权而受让人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如期交纳的出资就要承当弥补职责。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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