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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归还?

青海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归还?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则,除法律规则为夫妻一方的产业或者夫妻对产业还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产业,归夫妻一起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也应由夫妻一起归还,对此,《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在外。”

 “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一起归还,债款人的爱人对该债款要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款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包括债权人明知债款人借款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依然出借金钱的情形。(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债款人的爱人建议存在在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债款人将所借金钱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债权人在出借金钱之后没办法也没责任监管,债款人及其爱人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款人和其爱人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款人的爱人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建议该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应由债款人一人承担,从而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向债款人追偿。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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