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要债公司债务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说;
(二)奉告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依据、视听资料和电子依据;
(四)宣读判定定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六)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依据;
(七)当事人经法庭答应,可以向证人、判定人、勘验人提问。
最终,假如当事人要求从头判定进行调查、判定或许勘验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述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保护权益,有利于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检查假贷案件的申述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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