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收账公司在个人债款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爱人对已被采取控制性办法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产业,以实际为其一切为由提出贰言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青海收账公司在个人债款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爱人对已被采取控制性办法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产业,以实际为其一切为由提出贰言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因为对此种形态下的产业采取控制性办法,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准则对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一切权归属推定的一种破例,目的在于避免被执行人减少职责产业、躲避债款。虽然对保护请求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必定的效果,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爱人合法权益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助。因而,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我们以为听证检查中,被执行人爱人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收账公司执行机构应裁决支持其贰言: (一)该产业为被执行人爱人于婚姻关系订立前购买的; (二)该产业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以被执行人爱人个人产业购买的; (三)该产业根据请求执行人知晓的被执行人夫妻间产业别离一切的约好,归属为被执行人爱人一切的; (四)该产业为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排除被执行人一切,并只归被执行人爱人一切的; (五)该产业依被执行人离婚时的协议或收效法令文书确定为其爱人一切的; (六)其他依据法令、司法解释规则可确定该产业为被执行人爱人个人产业的。 听证检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爱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听证检查程序应当中止。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产业的处置。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