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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债款承当现象下的诉讼时效连续问题青海收账公司债款承当现象下的诉讼时效连续问题 本条第2款规则了债款承当现象下的诉讼时效连续问题 如前所述,债款承当分为两种现象,债款参加和债款搬运。债款搬运现象下,因为系原债款人和新的债款人向权利人赞同施行责任,故其产生诉讼时效连续效能的事由为责任人赞同施行。 在债款搬运现象下,因为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在“债款搬运”现象下,债款搬运须经债款人赞同。在征得债款人赞同的过程中,不论原债款人及新债款人均对所负债款予以供认,赞同施行债款,故应承认在该意思标明抵达权利人时,诉讼时效期间连续。 在债款参加现象下,如系原债款人与债款承当人或许债款承当、原债款人、债款人签定债款承当协议,则因为债款承当应遵照债款人赞同原则,在债款承当人及原债款人向债款人作出债款承当意思标明之时,标明其供认原债款,故诉讼时效连续。 但在债款参加人与债款人签定债款承当协议、原债款人不知情的现象下,能否承认该债款承当行为对原债款人承当的原债款产生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尚存争议。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具有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因为债款承当人承当的是原债款,依据债的同一性原理,债款参加人向权利人供认债款,债款诉讼时效连续,该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应及于原债款人。并且,不论原债款人是否知道新债款人参加,其并未否定债款的真实存在。 第二种观念以为,不该具有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因为债款参加人并非原债款人,其不能替代原债款人丢掉诉讼时效利益。因此,在原债款人不知债款参加、未供认原债款的现象下,原债款人并无向债款人供认债款的意思标明,故债款参加行为对原债款不具有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 尽管依据债的同一性,债款参加可以主张原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债款参加人承当原债款的原因与原债款人承当债款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与原债款承当的债款是非真实连带债款,而非连带债款,故其诉讼时效连续不具有涉他性。 不然,在债款人与债款参加人签定债款承当协议的现象下,假设原债款将届诉讼时效期间,或许存在债款人与债款参加人恶意串连,两头签定原债款人并不知晓的债款参加协议而使原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款参加人的参加而连续的问题,这危害原债款人的诉讼时效利益。 司法解释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因为在签定债款承当协议时并不一定构成原债款人供认债款,故本司法解释第2款规则,债款承当,构成原债款人对债款供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承当意思标明抵达债款人之日起连续。 关于第2款的了解,应留心三点:第一,在债款承当现象下,所谓诉讼时效连续问题主要针对原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言。 第二,只要在构成原债款人对债款供认的,才华承认在原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之间产生诉讼时效连续的效能。 第三,在构成原债款人对债款供认的现象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款承当意思标明抵达债款人之日起连续。至于该意思标明是由原债款人向原债款人作出,仍是债款参加人向原债款人作出,仍是两者共同向原债款人作出,则依个案而定。在新债款人向原债款人作出现象下,该行为应为代表原债款人作出意思标明的行为。 (二)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怎么承认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丢掉? 答:1、当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是三方合意时,应承认不论是原债款人或新债款人都丢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当新债款人单方向债款人作出债款参加承诺,而原债款人未参加,不能承认原债款人或新债款人丢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九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施行责任的意思标明或许自愿施行责任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当事人两头就原债款到达新的协议,债款人主张责任人丢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逾越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宣告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可以承认借款人赞同施行诉讼时效期间现已届满的责任的,关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丢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假设是三方合意,则简略承认债款人赞同施行债款,或许承认当事人三方形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此时应承认,不论是原债款人,仍是新债款人,均丢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