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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新债款人单独向债权人承诺债款参加,而原债款人未参加的情形。此刻不能确定原债款人或新债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青海收账公司新债款人单独向债权人承诺债款参加,而原债款人未参加的情形。此刻不能确定原债款人或新债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理由有三: 榜首,因为原债款人未参加,故不能确定原债款人同意实行债款。 第二,又因为原债款人未参加,也不能确定新债款人、原债款人和债权人三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款关系。新债款人和债权人根据债款参加形成的债,仍是原来的债,而原来的债上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必须以知道自己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条件。在债款参加中,新债款人享有的是原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必须明知原债款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实践中,在原债款人未参加的情况下,新债款人单独作出债款参加意思表示,往往不知道原债款人是否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