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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合同被免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用?青海收账公司合同被免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用? 有用。合同免除,属于权利义务停止的情形,违约金条款作为结算和整理条款,能够适用。 依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停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能。 “咱们以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则:合同免除后,当事人建议违约金条款持续有用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八的规则进行处理,其实质以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好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作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能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停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则,买卖合同因违约而免除后,守约方建议持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免除,违约金条款可持续适用,但违约金过火高于因解约形成的丢失的,关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予以调整。”——本书研究组∶《合同因违约免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持续适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17年第4辑(总第72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243页。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