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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一人公司的债务由股东及其爱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务剖析青海收账公司一人公司的债务由股东及其爱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务剖析 在最高法民再168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成虎公司系罗成虎一人公司,但其爱人张细玉担任公司监事,实践参加了成虎公司的运营办理,且成虎公司与张细玉之间存在巨额资金来往,罗成虎和张细玉的财产均与成虎公司财产发生显着的混同,此景象契合法释〔2018〕2号第3条的规矩,从有利于削减当事人诉累,便于一次性化解矛盾胶葛的视点,最高法院断定罗成虎、张细玉案涉债务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案件中亦持同样观念,以下为文书节选内容: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一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务胶葛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矩:“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同意思表明的在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运营情况抉择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践是申华陡峭黄连香夫妻一同运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供应保证担保,实践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一同承担责任。(2018)赣民终597号收效断定供认黄连香系华平公司监事的实际,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连香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触及黄连香的笔迹进行断定。原审断定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华平与黄连香的一同债务有实际根据和法律根据。 不同之处在于,最高法民再168号案系一人公司的债务由股东及其爱人承担连带责任,而(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案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该公司的债务供应担保所构成的“股东担保债务”由该担保股东及其爱人一同承担。 但就责任承担内容而言,二者在实质上都是要求股东及其爱人在契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一人公司的债务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证举证方面,(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案件中,债权人供应了股东及其爱人在公司任职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在最高法民再168号案中,债权人不只供应了股东及其爱人在公司任职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还供应了股东及其爱人与公司间的银行转账凭证。由此证明案涉债务契合法律规矩的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用于一同出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同意思表明,然后完结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