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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收债公司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为了适应《解说》的内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债权人做到如下几点:眉山收债公司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为了适应《解说》的内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债权人做到如下几点: 1、在债权债款产生之前或产生之时,债权人应当让夫妻双方在合同中一起签字承认或让夫妻另一方单独出具书面承认函,明确表示知晓、认可该债款,并愿意一起承当还款责任; 2、在债权债款产生之时和产生之后,债权人应当及时搜集款项划付、收据、发票、合同等能证明债款契合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或债款用途的确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各项材料; 3、如果的确无法做到让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无法确定债款将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则债权人应当事前关于债款人的个人履约才能做充沛的评估,慎重考量债权回收的危险要素。 我们认为,跟着《解说》的正式出台,对原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说》中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认定及相关举证责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更新,其意图既是为了维护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使其免于担负不合理的债款,也维护债权人不被债款人恶意逃废债。立法者在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给予纠纷处理更明晰的认定标准,不失为一大进步 本文由眉山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