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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单里的“陷阱”有哪些重庆收账公司借单里的“陷阱”有哪些 1、打借单时成心写错名字 告贷人找人借钱时,虽然打了借单,但成心将自己的名字写错或写得大意。假设出借人没有及时发现,告贷人可能以此为托言,试图躲避法律责任。 提示:打借单时不妨请告贷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便告贷名字书写大意,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认其人。此外,还可以经过人证、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告贷时产生的现实加以证明告贷主体是谁。 2、告贷并非告贷人自己亲自签名 有时,会产生借单上的告贷人的签名并非自己亲自书写的状况。 提示:借单书写现场结束、不得离开视线,保证签名是自己签的。 3、使用歧义 例如,借单“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儿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提示:借单内容应反复阅览,不留歧义。 4、借单不写利息 假设两边约好有利息,但考虑到情面等要素,并未在借单上注明。在产生胶葛后,会依照“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事前清晰约好利息,并记载于借单之上。 5、“借单”写成“欠条”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将借单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写成借单。 借单和欠条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借单是证明假贷联系,而欠条则是证明欠款联系。一般来讲,告贷就等于欠款,但欠款就不一定是告贷了,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就不是告贷了。 提示:若是借钱就写成借单。 6、自书借单 例如,李某向周某告贷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单写好,李某签名。后周某持借单申述李某归还告贷120000元。李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地,在李某签名后加了“1”。 提示:告贷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边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