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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重庆收账公司股东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景象,核心是股东未实行法定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缺乏,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当弥补职责。 依据《变更追加规则》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款,请求执行人可请求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没有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职责。 需要点注意两点:一是不管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只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则),打破“出资期限未届满即可免责”的误区;二是股东出资方式包括钱银出资与非钱银出资,若非钱银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该股东需在差额范围内承当职责,其他建议人若存在过错,需承当连带职责。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